材料的耐光照試驗僅對沒有遮光保護的塑料外殼或外殼的塑料部件進行 。對于 I 類設備,該試驗只適合于照明裝置。
該試驗應按 ISO 179 規定在標準尺寸為 50 m m X 6 m m X 4 m m 的 6 根試驗棒上進行 。 試驗棒應按制造外殼的同等條件制成。 這些條件應在電氣設備的試驗報告中說明。
試驗應按 ISO 4892 的規定,在一個用氙(Xe) 燈和模擬太陽光過濾系統的嗓光室 中進行 ,黑板溫度為( 55士3)℃ ,曝光時間應為 1 000 h ,評定標準按ISO 179 的沖擊彎曲強度要求,當對外側( 暴露面)沖擊的當時,曝照后的沖擊彎曲強度至少是未曝照試樣相應值的 50% 。 對于曝照前由于沒有出現斷裂而無法測得 沖擊彎曲強度的材料 ,則曝照試驗后可能斷裂的試棒不得超過 3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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